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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来源:山西新闻网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4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